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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中国政府和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政策、社会、空间三个角度入手,分四个时期,即工人城(1850—1890年代)、花园城(1890—1930年代)、大型居住社区(1945—1973年)、更新与治理(1973—2010年),对法国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大型居住社区的建造过程、问题和对策进行梳理,并提出法国经验对中国保障房社区建设的借鉴意义。
Abstract:The indemnificator y apartment is a main concer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T h e p a p e r a n a l y s e s t h e h i s t o r y, p r o b l e m s a n d countermeasures of social housing in France in four p h a s e s : wo rk i n g-c l a s s n e i g h b o rh o o d(1850-1890s), g a r d e n c i t y(1890s-1930s), l a r g e-s c a l e c o m m u n i t y(1945-1973) a n d u r b a n r e n e w a l a n d C o m m u n i t y governance(1973-2010). Each phase is introduced in three perspectives: policy, society and space. The paper ref lects the signification of the France experience as a good reference to China's construction of indemnificatory a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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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以来,中国大城市的保障房社区需求大、建设集中、规模也较大。以上海为例,2009年规划建造的23片保障房基地总面积105 km2(平均规模达到5 km2),容纳人口187万。正是由于超大规模,不少学者将这一时期的保障房社区称为“大型居住社区”。中国大型居住社区与法国大型居住社区虽有不少共同点,但其含义以及产生大型居住社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仍有明显的差异。
(1)1851年政府出资的全法第一个工人城在巴黎建成。这座以“拿破仑三世”命名的工人城是一栋四层回廊式集合住宅,性质为租赁房。整栋建筑包含86套住宅,“采暖、上下水设施和低廉的租金”对于当时住棚户区的工人阶级来说已是极大的改善。虽然受到保守主义者和周边居民的反对(当时的工人被视为暴乱的积极参与者),这座工人公寓还是在巴黎九区顺利落成。
(2)米卢斯市(Mulhouse)建于1853—1897年间的工人住宅区是合作建房的代表。它位于四家大型的纺织和印刷厂之间,占地约60 hm2,分三期建成,共容纳1 243户工人家庭。
(3)1865年机器制造商戈丹(Godin)在法国北部小镇吉斯(Guise)建造的“工人之家”(Familistère de Guise)是19世纪法国工人城的杰出代表。该项目占地6 hm2,由生产区和生活区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锻造车间、办公区和菜园,后者包括住宅单元以及幼托、学校、商店、洗衣房、剧院、公园等公共设施。每组单元内部设有集会大厅,整个工人之家容纳工人家庭近500户。工人之家直到1968年才停止使用,1991年被列为法国国家古迹。
(1)例如社会住宅相关法案的重要推手施格弗莱德、斯特劳斯和卢舍尔都是社会研究院基金会的成员,他们后来分别成为“工商业部”、“卫生与社会保险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部长,其政治理念也得到推广。
(2)1902年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法译本出版。第二年社会研究院基金会成员乔治·伯努瓦-列维(Georges Benoit-Lévy)在巴黎成立了法国田园城市协会,并动员企业家模仿田园城市模式(低密度独立别墅)在巴黎郊区建设花园城。但由于战争原因,该计划并未实施。
(1)修订内容主要有三项:(1)建立国家规划委员会,在省、市镇、区(arrondissement)三级政府设置规划总监(对中央政府负责),负责重建工作;
(2)规定跨行政边界的住宅开发项目由国家牵头,协调相关市镇的法定规划;(3)对于公益性城市项目(如社会住房),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状态的前提下,土地所有人用地役权的损失将不予赔偿。
(2)包括:(1)个人购买房屋贷款利率减低至2%,还款时间放宽至75年;(2)开发商可根据开发面积,获得相应的国家住房建设补贴;(3)国家储蓄银行贷款业务首次向廉租房机构和不动产借贷公司开放;(4)员工数超过10人的私营企业,抽取工资的1%作为住房建设基金。
(3)ZUP是法国在1959—1967年间为新建住宅区设立的法定规划,其任务是划定郊区大型居住社区的开发范围(作为优先城市化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协调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土地出让、基础设施延伸、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任务。
(4)ZUP按照居民户数对新建大型居住社区进行分级:居住组团(200~500户)、邻里单位(800~1 200户)、街区(1 500~2 500户)、区(3 000~6 000户),各级单元制定了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但实际上,由于资金不到位,公共设施的配置普遍出现了滞后现象。此外,配置标准也过于僵化,未能对人口结构变动和居民实际需求进行充分调查,以至供需关系出现了错位。
(5)受英国新镇和北欧新区理论影响,法国从1960年代初期开始探索新城建设,试图将大型居住社区置于城市环境,以避免就业岗位匮乏的问题。1965年版的巴黎总体规划提出“在市区外30 km设置8个新城,规划疏散人口30万”。这些新城是完整意义的市镇,有充足的就业岗位、公共服务设施和多样化的住宅供给(高档、中产和社会住房)。不久,其他法国城市如里昂、马赛、里尔、鲁昂等也陆续建立了新城计划,但计划的实施到1970年代才真正开始。经过30年的发展,无论是巴黎新城还是外省新城,入驻企业的数量都远低于预期,就业的匮乏使得大部分的中高收入居民还是选择离开。截至2000年,全国仅建成9个新城,新城住宅仅占大型居住社区建设量的很小部分。
(6)ZAC建立于1967年,是针对城市公共项目(社会住宅、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开发的一种法定规划。ZAC的任务是“在政府和私人开发商之间,就项目规划、资金来源、分期实施和影响评估四方面形成开发协议”,其成果既可以单独作为法律文件,也可以纳入相关市镇的地方规划。与ZUP相比,ZAC更加注重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和地区活力,编制过程也出现了权力下放的趋势。
(7)截至1980年,全法划定了1 617个ZAC,其中有37%的产业区和5%的旅游区用于改善大型居住社区的就业和地区活力。在实施ZUP和ZAC期间,法国每年住宅建设量接近30万套,1970年代初达到50万套。20年建设了600万套,其中90%受到国家资助[16]。
(8)1962—1963年调查公司CINAM对四个典型大型居住社区进行了人口调查。从收入水平看,大型居住社区高收入居民的比例并不低,而低收入居民(工人、职员和低端服务业)的比例低于地区平均水平;从就业率看,大型居住社区家庭就业人口的失业率仅9%,远低于当时50%的全国水平;从年龄构成看,住房条件的改善和低廉的价格主要吸引的是“年轻的核心家庭”(即夫妻年龄在20~45岁,有1~2个孩子)。也就是说,从收入、职业和年龄构成来看,大型居住社区的初衷并不是要建造低收入社街区,而是要创造一个“多元人群高密度混居的社区”[17]。
(1)鼓励政策(1977年)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国家对住房建设贷款的重点从租赁房转向商品房;二是提供了私人购房补贴,国家的住房补贴政策从过去的资助“砖头”转向资助“人头”。
(2)二战结束时,法国有1/3住房拥挤,1/2没有上下水,3/4没有独立厕所,90%没有浴室,还有35万处棚户区。而在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中,每户都有独立厨卫和南向客厅或卧室,户均房间数也达到3.3个(高于当时3.1的国家水平)[12]。
(3)ZUP、ZAC时期的大型居住社区规模逐渐到了4 000户以上,个别如米拉尔(Mirail)、萨尔塞勒(Sarcelles)、埃卢维尔-圣-克莱尔(HerouvilleSaint-Clair)等超过10 000户,最大的安努伊-塞夫朗(Anlnuy-Sevran)达到18 500户。封闭街区长达几公里,南锡市(Nancy)的上列夫街区(Haut-du-Lievre)连续板式住宅长达400 m,南特市(Nantes)郊区的一处大型居住社区还出现了4 000户居民共用一个电梯的情况。
(4)所谓“地域化”策略,是指社会发展的政策制定不再针对某类特殊的社会群体,而是针对他们居住的敏感街区,例如居住改善区、教育优先发展区和经济复兴区等等。至1980年末,法国全国划定了大约500多个各类敏感街区,1998年增加到750个,平均每12个法国人中就有一个住在敏感街区[18]。
(1)“全面综合”指大型居住社区更新的策略不能仅从结果(功能失配和物理空间衰败)出发,还要从原因(社会经济背景、失业、青少年教育、贫困化和区隔)入手;“居民参与”是指大型居住社区更新要听取居民意见,请居民参与到更新行动中来;“多方协作”是指结合1982年法国《地方分权法》,将过去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管理权部分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后者来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更新行动。
(2)将“街区”更名为“城市”一方面体现了治理者思路的转变(将大型居住社区问题放在城市尺度下审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敏感街区污名化的倾向。
(3)SRU法确立了社会混合的空间策略,即2002年1月1日以后的20年中,巴黎大区内1 500人以上的市镇,以及其他50 000人口以上的聚居区中人口超过3 500人的市镇,社会住宅在住宅总量中的比例必须达到20%。
(4)来自让-伊夫·奥捷(Jean-Yves Authier)教授2015年3月18日在同济大学的讲座。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TU984.5
引用信息:
[1]杨辰.政策、社会、空间——法国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与治理(1850—2010年)[J].国际城市规划,2017,32(04):111-117.
基金信息: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4PJ1408900);; 同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0100219146)共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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