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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了该原则的思想价值,包括制度的稳定性和行政成本的降低,以及行政关系双方互信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两个方面。并从理论、行政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三个层面回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规划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四个方面,就制度层面如何借鉴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探索。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rigin and developing process of western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valuing the idea which includes the stability of principle and re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sts, as well as mutual trust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form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e three levels of theory, administrative Act and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ct,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exist in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the writing discusses how to learn from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from four aspects of plan announcement,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and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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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私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当善意真诚、恪守诺言、公平合理。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是对民事关系双方的制衡,而当该原则引入公法领域后,则主要体现在约束行政关系的一方,即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
①参见参考文献[3]。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已经很深入,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②参见参考文献[4]。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的柏林民政局长误认为,居住在民主德国的一位寡妇,如果迁居西柏林,就可以享受抚恤年金,并向该妇人传递了相应的信息。该妇人于是迁居西柏林,西柏林政府给付了相应的抚恤年金。事后,西柏林政府调查发现该妇人不符合获得年金的法定条件,停止向她发放抚恤金,并要求缴回已经领取的全部金额,于是引发了诉讼。柏林高等行政法院于1956年11月4日做出裁判,认为该案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发生了冲突,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安定性原则需要一个权衡排序,以决定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确立的基于公共利益而优先的行政权是否在实践中真正优越于保护公民对行政行为持续有效的信赖,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从信赖保护的角度限制授意行政决定的撤销。
③例如开发商希望用加层的方式获取更大利润,但这样做就违反了招拍挂条件,当无法正式通过方案时,如果出现某些行政干预,规划行政部门可能就会暗示或默许其采取违法加建,并处以罚款。这样,公务人员既没有责任,也卖了“人情”,这种情况并非特例。此外,某些建设项目(当然也可能是一些民生工程)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往往也可以通过类似办法得到“变通”处理。
④参见参考文献[6]。下列情况受益人不得以信赖为依据:(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①该解释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相关方式处理”。
②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③其中,诚实守信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①地方市政府制定公营住宅建设计划,企业对市政府的计划予以协作,按照该计划进行了公共浴场建设。随后由于市长的更替,住宅计划被中止,而公共浴场的建设成为不必要。熊本地方法院玉名支部于1969年4月30日的判决认为,计划中止本身是合法的,其以市政府和公共浴场建设主之间成立的协助、互惠的关系为基础,住宅建设的废止只要没有采取某种补偿措施,就是对信赖的严重破坏,是由合法的行为构成了不法的行为。
②参见参考文献[6]。德国的“规划裁量权”属于在国家权力范畴的普通立法裁量权。根据联邦建筑法典第1条,制定建筑指导性计划时,须“权衡所涉及的公共和私人利益”。例如:旅店业主G和周末度假屋占有人W反对一迂回道路计划,前者现位于主干道旁的旅店会蒙受生意损失,后者则会因迂回道路上的噪音受到健康损害。两人均指责该计划有缺陷。有关机关则以计划裁量权反驳之。实际上G利用道路提供便利,在法律上讲不受新道路的影响。相反,新设道路造成噪音对邻街住房的侵入,依照公害防治法则属于受影响。故相对人的权益须在制订计划中明文确定。完全忽视这一权益,或在与其他利益权衡存在错误时,这一计划即违法,当事人也会在法院胜诉。
③参见参考文献[10]。具体手段包括:采取分别对待的方式,通过时间上或类型上的限制,有些事项可以继续适用旧法的范围;通过严苛的排除条款,对个别影响重大的事项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抗;尽量减轻行政冲击;分阶段适用新法;延后新法生效;渐进落实新制度,等等。
④参见参考文献[6]。一位居民拟在村外建造住房,县建房许可机关拒绝颁布许可,理由是乡拒绝提供有关同意的依据。该居民认为该决定过于任意。根据建筑法规定,为保证共同规划权的运用,对颁发建筑许可需要有共同的同意。对于公民而言,只由建筑许可机关出面负责。公民只能对建筑许可机关起诉,乡作为反对者必须参加法院听证。相反,如果违反乡的意愿颁发建筑许可,乡也可以采取诉讼措施。
①参见参考文献[11]。杨旁国于1997年6月在县道孙坂公路一侧修建了一层住宅,厦门市集美区公路路政管理所于1997年7月向其发出履行义务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工并于7天内自行拆除。杨旁国没有履行该决定,集美路政所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97年8月,后溪土地管理所发给了建设用地许可证。1998年7月,后溪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发给了村镇建设许可证批准其可建3层。2000年1月。杨旁国在修建第二层时被路政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扣押了建筑工具,后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于2000年2月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杨旁国限期拆除新建的第二层违法建筑。杨旁国不服,于2000年3月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市交通委员会于的处罚决定,杨旁国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②参见参考文献[12]。(1)国家—大区间的规划合同:通过行政合同手段,促使地区发展相对平衡,2002年至2006年间,国家投入18亿欧元,大区投入17.9亿欧元。内容主要包括就业、交通、通讯、环境和住房等方面,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各自的重点。(2)困难街区发展方面的合作——城市合同:对于一些区位条件较差、居民收入低、失业率较高、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的困难街区,通过设立一种整体性合同,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契约:通过行政合同方式,对政府和开发建设部门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约定。以特纳省议会与PIERRE ET VACANCES公司于2003年9月9日签订的I’AILETTE游乐场休闲娱乐中心的设计、建设和经营的特许权协议为例,合同包括授权、设计方案、工程实施、养护、项目开发、财务、审核、制裁等各个方面。
①参见参考文献[14]。日本鸟取县的某公司拟修建旅馆,于1971年12月初向该县公署自然保护科咨询,并确认不属于国立公园地域之内,于是办理了一般建筑许可。后因建筑地块属于国立公园范围内而引发诉讼。法院以信赖保护为由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并获得一定补偿,但法院驳回了其继续建设的诉求。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
引用信息:
[1]文超祥,刘希,马武定.论西方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的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2014,29(01):74-79.
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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